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学校领导审批意见等对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主要包括开工前审计、招标前工程预算审计、施工过程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拨款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学校出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建设等各类建设修缮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部门为我校直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凡预算在 10000 元以上的土建、装饰、安装、园林及维修等招标或零星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全过程审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全过程审计。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就受托审计项目向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管理和业务监督。委托审计服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章 开工前(工程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包括投资立项审计、勘察设计审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等。
(一)投资立项审计包括项目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等立项依据重要材料的完整性;评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等。
(二)勘察设计审计包括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投标及中标程序的合规性;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明确性;设计方案选定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以及与立项批准规模标准的契合性。
(三)施工准备阶段审计,主要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以及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项目合同法律顾问意见书等进行审计。相关材料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主要审计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拟发布的招标文件
(二)工程管理部门提供:
1.学校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
2.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资料。
3.承包人(乙方,下同)使用造价软件编制的工程中标预算(或零星工程预算),包括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4.拟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对应的项目合同法律顾问意见书。
第九条 学校与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协议文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工程开工前送达审计部门。
第三章 工程预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预算审计方法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采取不同的审核方法对工程管理部门提报的招标前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常见问题审核法等。
第十一条 预算工程量审计
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项目内容以及工程量进行审核。有施工图纸的参照施工图纸,没有施工图纸的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避免漏项、缺项以及工程量出现明显偏差,造成后期施工不必要的变更或超预算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预算价款审计
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项目内容的综合单价、所套用定额以及相关取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对于预算中的明显不合理价格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重要项目或有必要情况下进行重新组价。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审计通过后,审计处出具《工程预算审核表》(附件一)。
预算审计通过的项目,审计处对审核表及工程预算书加盖审计公章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工程时使用。
预算审计未通过的项目,审计处应当在审计表中指明问题,工程预算书退回工程管理部门重新编制后再提交审计。对审计表中审计所提问题有异议的,工程管理部门可联系审计人员进行情况沟通,商议一致后项目审计通过。
预算审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不得提前开工,特殊紧急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向校分管领导说明情况,请分管校领导在《工程审批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按校领导签署的意见执行。
工程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施工单位最终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的价款为准。
第四章 工程施工(阶段)过程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量审计
(一)工程项目内各部分项(含分析表)工程量须经过图纸确认或现场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审计程序与规则
1.乙方依据预算工程量清单(含中标、零星、变更)及工程施工进度,适时填写《工程量现场审核报验单》(附件三),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报验申请。有设计图纸及招标控制价的中大型工程其工程量报验数据可按图纸计算,无需逐项报验。
2.工程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当会同审计人员现场同时进行验收计量与监督。乙方应当按照报验单中的工程量计算明细逐项报验,工程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在报验单上逐项确认签字。报验单由乙方留存,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3.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隐蔽工程量来不及等待审计人员赶到现场的,工程管理部门可在事先通知审计人员情况下,先由工程管理人员(由工程监理人员的包括监理人员)和乙方共同收集确认现场工程量,事后由乙方将数据填入《工程量现场审核报验单》,待审计人员到现场查验后,三方在报验单上签字确认。
4.乙方对预算工程量未提交报验自行封闭处理导致无法计量的,自行承担产生的经济损失。审计人员不得以他方口头或书面解释、视频、图片、推断、估算等方式确认。
5.结算审计时,审计处核对《工程量现场审核报验单》,未列入报验单的工程量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量差审计
(一)乙方统一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参与投标的,施工中其工程量据实核定。
(二)乙方按自行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参与投标的,施工中实际量小于预算量的以实际量核定,大于预算量的,核增量一般不得超过已报工程量的10%。
第十六条 变更项目审计
(一)变更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密切相关、不变更直接影响主体工程完成或使用功能的,由工程管理部门事先与审计部门沟通后提出,上报校领导批准,重大变更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变更项目开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1.如因学校变更,需提供《变更项目预算审批表》(附件四)和乙方编制的变更项目预算(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2.如因设计变更,需提供设计院变更通知、变更图纸和乙方编制的变更项目预算(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三)招标文件中中标价明确包含设计图纸内全部施工项目,图纸设计明确而乙方投标预算未列项的,应按图纸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事项。施工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参与投标的情况除外。
(四)零星工程一般不办理变更事项,但施工前确属难以判断的隐蔽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审计
(一)不涉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工程管理部门一次性办理工程款支付。
(二)工程款涉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需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表》(附件五)提交审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未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的,财务处一律不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在工程管理部门先对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核实后进行的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竣工工程委托结算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填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委托表》(附件六),并提交以下送审资料:
(一)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乙方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乙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承诺书》(附件七);
(五)《工程量现场审核报验单》;
(六)《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复印件;
(七)根据审计要求应当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书编制要求
(一)应当按中标预算或零星工程审批预算编制结算书(不含变更项目),且结算价不得大于中标预算价或零星工程审批预算价。
(二)变更部分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编制结算书,且变更结算价不得大于变更的预算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审计
(一)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山东省各项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山东省各专业定额价目表》2020版等现行规范办法,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审核。
(二)乙方投标文件中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外的说明及清单内只有项目名称、特征说明而没有计算工程量的部分均不计取费用。
(三)对未设定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工程进行综合单价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服务费用
(一)工程审计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按规定列入基本建设修缮项目成本。
(二)对造价较高的基本建设修缮项目,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时,审计费率以招标费率为基础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鲁价费发〔1999〕73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下浮确定。
(三)根据《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鲁价费发〔1999〕73号)的要求,审减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由施工方承担审计服务费用,并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提供审计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委托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后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提交乙方确认,无异议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全过程审计的组织协调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建设修缮项目造价审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实施。未经学校审计处审计的建设修缮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及资产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审计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受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2至3家入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每项审计业务审计处从中标入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定提供审计服务的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非工程管理部门如有不同的施工意见或建议,应当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如被采纳,应按变更程序办理,不得自行干扰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如因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非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出的有关工程量、使用材料、施工工艺等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受理,工程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审计人员参加研究商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法规和工作纪律,认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乙方的有关条款须在学校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提醒乙方认真阅读,有疑问及时咨询,以免因疏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鲁政院〔2015〕215 号)即行废止。
附件:1.《工程预算审核表》
2.《工程审批表》
3.《工程量现场审核报验单》
4.《变更项目预算审批表》
5.《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6.《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委托表》
7.《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承诺书》
(相关附件请至审计处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