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营单位经营效益审计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上级审计工作相关文件和《山东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效益审计是指:学校所属、所办的经济实体,在收入及成本费用构成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基础上,通过审计评估其国有资产年度保值增值目标的完成程度,经营指标和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以及经营方式、资金使用等经营领域中重大事项的经济性、效益性,并根据经营现状和潜力,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经营效益审计可根据经济实体具体情况和审计重点,采用事前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在实施经营效益审计前,审计处应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之前审计档案和当年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测定的保值增值考核目标等有关资料,选定对经营效益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五条审计处按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修正审计工作方案。
第六条经营效益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利润或收益
1.当年利润的核算过程是否正确合理;
2.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是否完成学校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应上缴学校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3.利润有无异常升降现象及原因;
4.利润分配方案及实际分配是否符合学校的规定和企业长远利益。
(二)成本费用
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归集了符合企业实际的成本费用,其核算是否准确;
2.劳动力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是否合适;
3.是否建立了富有成效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4.营业外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法规,核算是否准确,报批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得当。
(三)服务与销售收入
1.服务与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内部控制机制效果如何;
2.开具的有效发票和收据存根累计数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进项科目数据是否相符;
3.作废的收据、票据等财务业务处置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审查货币资产变动情况;
5.审查销售合同履约情况及赊销情况。
(四)资本性支出审查
1.会计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取得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等相关手续,账务处置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账务处置是否合规;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
(五)财务费用审查
1.对利息支出进行审核;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六)税费情况审查根据收入、税率复核税费的发生额是否正确。
第七条评价校办企业经营效益,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的企业经营结果各要素与该企业以前年度相比较,与社会同行业同等规模的企业相比较。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