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山东政法学院内部审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党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及教辅群团组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相关经济活动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鉴证和评价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安排计划,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实施,经校长批准后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简称联席会),联席会成员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国资、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研究、讨论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文件政策法规;(二)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研究、帮助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四)其他相关职责。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三章审计的立项、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党委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 审计期间;
(四) 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九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
(七)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一条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三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提交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 5 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人岗位职责和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经批准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函件、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分别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或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章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其不同的岗位职责情况确定。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学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经营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职责;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4.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5.经营资产保值增值效益目标的完成情况;
6.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相关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有无计划外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准的建设项目;
4.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等与基建有关的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5.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6.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二级学院等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岗位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损失浪费;
4.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5.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由学校出资兴办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
2.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是否真实、合法,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5.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学校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五章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十六条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直接责任是指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所应当负有的责任:
1.自身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3.经济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等;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干部对其任职期间非属直接责任行为所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十九条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按照程序报经校长审定后,向党委组织部提交。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提出处理建议;需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离任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离任者和继任者交接工作时分清责任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