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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3-09-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党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及教辅群团组织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对其任职期间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有关经济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依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审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推动中层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政责任,防控重大经济风险隐患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超过一个任期的,在第二个任期期间一般要进行任中审计。经责审计将重点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简称联席会),联席会成员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要求,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向新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告知其任期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第九条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移送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的年度考核情况、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和财务管理的有关信息协助审计整改。

第十一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任期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九)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履行有关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纪律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安排计划,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审计处签发《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如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委托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成立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加入工作组,并指定审计工作组组长。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召开审计工作协调会,向被审计人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示审计名称、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审计工作协调会或接到审计通知书后10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本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资料;

(三)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单位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

(五)任期内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六)相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请示、批示、经济合同、业务档案和内部规章制度等资料;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依法依规通过不同方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按照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专项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学校及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及所属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移送事项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办 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鲁政院﹝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