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内部审计和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适时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我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何种措施并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若存在预算执行差异较大的情况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经营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其他各项财务收入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将应当上缴学校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二)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三)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限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登记验收,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章 审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中根据学校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安排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第十六条 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各种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策和财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及电子类数据等。
第十七条 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等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鲁政院〔2010〕163号同时废止。